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602行初14号 原告宋永博,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支队长。 原告宋永博不服被告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宋永博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永博撤回对被告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永博负担。
审 判 员 成 千
人民陪审员 刘绪亮
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江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