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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02行初14号

宋永博与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当事人
宋永博;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602行初14号 原告宋永博,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支队长。 原告宋永博不服被告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宋永博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永博撤回对被告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永博负担。

审 判 员  成 千

人民陪审员  刘绪亮

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江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