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03执364号之二申请人,胡須念,男性,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县建设煤矿,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定代表人刘多华达州市达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达川劳人仲案【2018】4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县建设煤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达州市达县建设煤矿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