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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3民初965号之二

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富邦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富邦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65号之二

申请人: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波,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山市富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张荣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富邦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粤73民初965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富邦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富邦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姝

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

人民陪审员  侯文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