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26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申学进,男,1980年7月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冉松,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邹林刚,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申玲玲,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冉井洪,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申修婵,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司庆和,男,1974年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申晓初,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申学权,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邹忠,男,1965年9月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刘太忠,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张开玉,男,199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申修国,男,1953年2月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申修德,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申波,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上列原告共同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学进、冉松。
被执行人:刘普,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6民初29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学进、冉松、邹林刚、申玲玲、冉进洪、申修婵、司庆和、申晓初、申学权、邹忠、刘大忠、张玉开、申修国、申修德、申波等人申请执行刘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326执20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在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桂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丹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