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1民初245号
原告:抚州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天一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99467647B。
法定代表人:余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许冬良,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冬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州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抚州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俊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梁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