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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终132号

佛山市南海区零点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与鹤山市赵氏包装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零点五金实业有限公司;鹤山市赵氏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零点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梅圳梅东一村上北农科站内商业街**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2161299P。

法定代表人:黎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山市赵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汇源村委会水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039905157。

法定代表人:赵建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零点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零点五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山市赵氏包装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7日书面通知零点五金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零点五金公司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零点五金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零点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代理

审判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赵 沂

书 记 员  赵洁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