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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2执5977号之一

乐清市百思买家电商行、乐清市星海广告艺术有限公司、陈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乐清市百思买家电商行;乐清市星海广告艺术有限公司;陈建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82执5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百思买家电商行,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后街村育英南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L39257383。

法定代表人:屠昌洪。

被执行人:乐清市星海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市镇前市街1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44134204。

法定代表人:李成生。

被执行人:陈建,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百思买家电商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星海广告艺术有限公司、陈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民终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915573.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25元、执行费21555.74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乐清市星海广告艺术有限公司、陈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乐清市星海广告艺术有限公司、陈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乐清市星海广告艺术有限公司、陈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乐清市星海广告艺术有限公司、陈建有银行开户,但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乐清市星海广告艺术有限公司、陈建名下无房产与车辆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乐清市星海广告艺术有限公司、陈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乐清市星海广告艺术有限公司、陈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乐清市星海广告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生、被执行人陈建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措施,同时已将被执行人乐清市星海广告艺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乐清市星海广告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生、被执行人陈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百思买家电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乐清市星海广告艺术有限公司、陈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59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虞成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