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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09号

曹乃剑、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曹乃剑;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曹乃剑,男,汉族,1987年4月2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执行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裙楼A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31576X。 负责人王永波。 被执行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楼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751881X3。 法定代表人林耀。 申请执行人曹乃剑与被执行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9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198656元,执行费2825元由被执行人已一并缴纳。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4执30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