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326民初890号

杨学米与邢林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学米;邢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民初890号

原告:杨学米,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邢林杰,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贤弼,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盈盈,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学米与被告邢林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杨学米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学米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杨学米负担。

审 判 员 包崇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

书记员 应培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