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22刑初92号 被告人薛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8)鲁0322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计算错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第8页自正文开始第22行所表述的“护理费4800元”、第九页自正文开始第1行及第12页第1-2行所表述的“损失共计70611.72元”。 现更正为“护理费8240元”、“损失共计74051.72元”。
审 判 长 张桂林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理
书记员 经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