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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22刑初92号

薛飞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当事人
薛飞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22刑初92号 被告人薛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8)鲁0322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计算错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第8页自正文开始第22行所表述的“护理费4800元”、第九页自正文开始第1行及第12页第1-2行所表述的“损失共计70611.72元”。 现更正为“护理费8240元”、“损失共计74051.72元”。

审 判 长  张桂林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理

书记员  经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