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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22民初223号

王忠财与黄晓旭、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忠财;黄晓旭;肖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522民初223号原告王忠财,男。被告黄晓旭,男。被告肖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财与被告黄晓旭、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财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忠财负担。

审 判 长 白远利

审 判 员 吴洪林

人民陪审员 高鹏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