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522民初223号原告王忠财,男。被告黄晓旭,男。被告肖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财与被告黄晓旭、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财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忠财负担。
审 判 长 白远利
审 判 员 吴洪林
人民陪审员 高鹏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