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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3民初549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纪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纪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3民初549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富,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纪龙,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纪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化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