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3民初549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富,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纪龙,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纪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化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