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211民初1317号

曲占庆与青岛利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海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8-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占庆;青岛利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海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317号

原告:曲占庆,男,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利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臣,职务经理。

被告:杨海臣,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曲占庆与被告青岛利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海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曲占庆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占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2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朝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亚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