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317号
原告:曲占庆,男,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利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臣,职务经理。
被告:杨海臣,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曲占庆与被告青岛利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海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曲占庆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占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2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朝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亚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