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696号罪犯崔国仁,别名小孩,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获嘉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崔国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1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对崔国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崔国仁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至8月,崔国仁伙同他人或单独窜至新乡市马小营新村、向阳新村等地,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作案15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37746元。被盗部分车辆被扣押及发还被害人。该犯系主犯,累犯,有立功表现。罪犯崔国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3月、8月,2016年1月、6月,2017年4月、9月,2018年2月、7月共获得表扬八次;2018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受到警告处罚。2014年上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罪犯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共9次,评审结果分别为良好、良好、较差、优秀、良好、较差、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国仁本次减刑考核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检察机关亦同意对其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国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芦 祎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钟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