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6民初218号原告许守谭,男,1974年3月1日出生,住巴彦县。被告王彦东,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住巴彦县。
原告许守谭与被告王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许守谭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守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许守谭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春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