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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执恢190号

李淑华与解世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李淑华;解世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81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华,女,1960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东港市。被执行人解世平,男,1966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李淑华与被执行人解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东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解世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淑华2813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3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金额28635元,余下利息6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每月扣除被执行人工资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东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照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