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3民终892号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绿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绿林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江五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倩文,女,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绿林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沟渠庄村东/div>

法定代表人:何传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绿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46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上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建刚

审判员  胡新华

审判员  杜丽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雅霖

法官助理王雯雯

书记员刘波

书记员高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