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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7执211号

罚款决定书

法院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赣1027执211号 被罚款人:蔡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与被执行人蔡某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蔡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限其在2019年3月28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