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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2164号

吕粉成、济源市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粉成;济源市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2164号

申请人:吕粉成,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济源市北海路西段300米,组织机构代码:75710533-0。本院在执行吕粉成与济源市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济源市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济源市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郭雨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