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黑01民初673号
原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黄迎新,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才。
原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黑龙江省人社厅)与被告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期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人社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到庭参加诉讼。三祥期货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人社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祥期货公司偿还1300万元农保基金款。事实与理由:1995年4月28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甲方)与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在乙方存款设立“特别保利账户”,初始存入资金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特别保利账户”月利率为3.5%,存款期为壹年,1995年4月28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电汇给三祥期货公司叁佰万元。后双方于1996年3月10日签订《国库券托管协议书》(合同乙方为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名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约定“甲方自愿把1996年3月期国库券壹仟万元整,托管存入乙方。为期壹年,自甲方将国库券存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中途甲方不得提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投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托管者壹年回报率为百分之二十四。”协议签订后,省民政厅农保办于1996年3月12日将一千万元国库券存入三祥期货公司处,三祥期货公司出具非营业性收款收据,写明“收国债96年三年期”。以上黑龙江省民政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共向三祥期货公司出借1300万元。而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996年资金就出现问题,经省政府牵头协调,形成黑政办综【1996】45号《会议纪要》,协调由黑龙江农垦发展实业总公司接管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更名后的三祥期货公司仍然经营不善,对1300万元农保基金的欠款不能偿还,黑龙江省人社厅接收农保基金后也未能解决,故提起诉讼。三祥期货公司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哈三期呈字【1999】1号文件、哈尔滨三祥实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拟证明: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更名为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证据二、1995年4月28日黑龙江省民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甲方)与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及电汇凭证(原件)。拟证明:甲方在乙方存款设立“特别保利账户”,初始存入资金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特别保利账户”月利率为3.5%,存款期为壹年,1995年4月28日省民政厅农保办电汇给被告叁佰万元;证据三、双方于1996年3月10日签订《国库券托管协议书》(合同乙方为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名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收款收据(原件)。拟证明:“甲方自愿把1996年3月期国库券壹仟万元整托管存入乙方。为期壹年,自甲方将国库券存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中途甲方不得提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投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托管者壹年回报率为百分之二十四;”证据四、黑政办综【1996】45号《会议纪要》(复印件)。拟证明: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于1996年出现问题,由省政府召集各部门形成会议纪要,协调由黑龙江农垦发展实业总公司接管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证据五、黑劳社呈【2008】86号《关于落实国家审计署和黑龙江省审计厅对我省农保基金审计决定整改工作现阶段情况的报告》(复印件)。拟证明:2008年后黑龙江省人社厅是农保基金的管理单位,清欠老农保基金欠款是工作职责;证据六、《关于省农保基金清欠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督查通知(黑政督批字【2011】第001号)、黑政督批字【2011】001号《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审批单》(复印件)。拟证明:2011年后,省农保基金清欠工作已由合并后的黑龙江省人社厅负责。本院的认证意见:对黑龙江省人社厅举示的证据一至证据六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依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陈述及举示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995年4月28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甲方)与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记载:“1.甲方在乙方存款设立‘特别保利账户’初始存入资金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如续加资金,应以百万元为单位。2.‘特别保利账户’月利率为3.5%,甲方可每月提取利息一次。计息日期以甲方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3.‘特别保利账户’存款期间为壹年,在开户叁个月后,甲方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提取。但必须提前十五开通知乙方,且须分期提取。4.此协议经双主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参份,如有更改,需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如乙方违约,以乙方现有固定资产400万元作抵押,并负法律责任。”双方在《协议书》上盖章确认。1995年4月28日通过中国人民建设从黑龙江省民政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账号为01×××43将300万元汇入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账号为60×××88内,汇款金额为300万元。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入金通知书。1996年3月10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甲方)与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国库券托管协议书》《国库券托管协议书》记载:“1.甲方自愿把1996年3月期国库券(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元整托管存入乙方。为期壹年,自甲方将国库券存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本协议从1996年3月12日至1997年3月12日有效,中途甲方不得提取。在协议有效期内的投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托管者壹年回报率为百分之二十四。2.托管者在壹年期后除提取投入托管的1996年3年期国库券壹仟万元外,由乙方支付壹年期回报的利息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万元整。甲方需持有效证件(协议书、身份证、托管收据)到乙方提取。3.期满后,甲方如需续签协议者可按托管国库券金额和期限重新签订协议。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更改需经双方共同商定,如有违约,责任自负。”黑龙江省民政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及(法定代表人初慈剑)、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韩同福)盖章确认。同日,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黑龙江省民政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出具了盖有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非营业性收款收据。三祥期货公司的产生。因原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同福及同伙携款潜逃,数千万元保证金无法兑现,黑龙江省政府于1996年4月19日召开协调会,指定黑龙江农垦发展实业总公司有条件接收银丰期货公司,承担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一切合法的债权、债务并将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更名为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5年12月28日注册,核准日期2001年12月17日,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1999年3月17日,哈尔滨三祥实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记载:“股东大会参加人代表股份超过法定股份并符合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是因为哈尔滨三祥实业有限公司为了支持省政府工作、稳定社会和金融秩序按黑政办综【1996】45号会议纪要有条件接收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三祥期货),由于接收条件省政府无法兑现,将使三祥期货无法经营,并将危机三祥实业的生存,此举严重地侵犯了三祥实业全体股东利益,故本次大会决定对原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有条件接收失败,交还省政府,并授权董事会和董事长王景才先生全权处理此问题,办好交接工作。”本案的争议焦点:黑龙江省人社厅是否对三祥期货公司享有债权。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黑龙江省人社厅所提交的证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将案涉款项汇至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机构改革黑龙江民政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划归黑龙江省人社厅)案涉的债权债务是在黑龙江省人社厅与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产生,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如何变更为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社厅未举示证据。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后期出现问题后,由省政府牵头由黑龙江农垦发展实业总公司有条件接收银丰期货公司,变更为三祥期货公司。承担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一切合法的债权,后期接收失败,案涉的债务处于不明状态,黑龙江省人社厅所举示证据,不能证明其与三祥期货公司存在债权债务,黑龙江省人社厅向三祥期货公司主张债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800.00元,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锐锋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那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