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102民初487号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欧阳小芝、刘开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欧阳小芝;刘开宪;姚元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02民初487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四川分公司),地址在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负责人杨珠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清、杨昌,该公司员工。被告欧阳小芝,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被告刘开宪,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被告姚元岩,男,1963年9月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被告欧阳小芝、刘开宪、姚元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小芝、刘开宪、姚元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诉称,被告欧阳小芝为偿还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融资款,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草市支行申请牡丹信用卡透支贷款。2017年6月15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履约担保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欧阳小芝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草市支行申请牡丹信用卡透支贷款,原告为被告欧阳小芝按约还款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还约定被告刘开宪、姚元岩为被告欧阳小芝上述债务的共同偿债人。如被告欧阳小芝未能按时全面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任意一期银行透支债务导致原告代偿的,被告欧阳小芝应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并自代偿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2017年7月3日,被告欧阳小芝与中国工商银行成都草市支行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由被告欧阳小芝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草市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127800元以支付购车款和相关服务费,透支资金分36期(一月为一期)偿还,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欧阳小芝的该笔透支资金提供保证服务。在履约过程中,被告欧阳小芝违反相关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成都草市支行于2018年1月16日宣告被告欧阳小芝的透支资金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被告欧阳小芝的全部债务。原告截止2018年2月6日代被告欧阳小芝向成都草市支行清偿了120446.34元的透支债务。原告清偿后有权向三被告追偿,但三被告一直躲避原告,至今拒不偿还原告的代偿款,故诉请。1、判令被告欧阳小芝立即向原告归还垫付款74146.34元;2、判令被告欧阳小芝向原告支付利息19657.31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六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6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共计93803.65元;3、判令被告刘开宪、姚元岩对被告欧阳小芝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被告欧阳小芝、刘开宪、姚元岩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三被告与原告及案外人贵州捷优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履约担保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欧阳小芝拟通过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申请牡丹信用卡透支贷款的方式一次性清偿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融资款,原告为被告欧阳小芝的透支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约定被告刘开宪、姚元岩为被告欧阳小芝上述债务的共同偿债人,如被告欧阳小芝未能按时全面履行合同项下任意一期清偿义务导致原告代偿的,被告欧阳小芝应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并自代偿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刘开宪、姚元岩在合同的共同偿债人处签名捺印;合同并就送达地址作了明确约定。2017年7月3日,被告欧阳小芝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由被告欧阳小芝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127800元用以支付购车款和相关服务费,透支资金分36期(一月为一期)偿还,原告同时向该行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承诺自愿作为被告欧阳小芝上述债务的共同偿债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被告欧阳小芝未按期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于2018年1月1日向原告发放承担共同偿债责任通知函,要求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18年2月6日原告代被告欧阳小芝向银行清偿了120446.34元的透支债务。因被告仅归还代偿款46300元,尚欠74146.34元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如前诉请。另查明,自代偿次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截至2018年11月26日的利息为19657.3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履约担保服务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共同偿债人承诺书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及被告欧阳小芝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签订的《信用卡汽车转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欧阳小芝消费透支资金后未能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透支款项,导致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支行承担担保责任而发生代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欧阳小芝偿还代偿款本金74146.34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履约担保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若原告为被告欧阳小芝发生代偿需从代偿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欧阳小芝自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利息之诉请,于法有据。故对原告的利息诉请,本院支持为:被告欧阳小芝应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11月26日的利息19657.31元,自2018年11月27日起的利息则以代偿款74146.3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履约担保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刘开宪、姚元岩同意作为被告欧阳小芝上述借款的共同偿债人,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开宪、姚元岩对被告欧阳小芝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阳小芝、刘开宪、姚元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欧阳小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代偿款本金74146.34元;

二、欧阳小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截至2018年11月26日的利息19657.31元,自2018年11月27日起的利息以74146.3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刘开宪、姚元岩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1073元,由欧阳小芝、刘开宪、姚元岩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骈冬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苏文雄

书记员杨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