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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3刑更532号

李光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刑更532号 罪犯李光强,男,1974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李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7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9年3月19日止;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至2016年12月18日五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至2023年7月19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李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光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李山中

审判员 庞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舒宏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