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住所地:昆明市西昌路706号。
负责人:丁力。
被执行人:云南金马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白塔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周一平。
被执行人:周一平,男性,1963年07月31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与云南金马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周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云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764884508.56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金马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周一平存款764884508.56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云南金马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周一平价值764884508.56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志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