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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3民初2781号

贵州有色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贵州省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08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有色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贵州省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03民初2781号原告贵州有色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东新区路7号。法定代表人贾广华。被告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香江花园琴韵台)8栋11层34号。法定代表人付祖喜。被告贵州省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晁刚。被告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王皖波。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有色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贵州省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失,使案件审理后能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贵州省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2095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好

人民陪审员 杨 霞

人民陪审员 廖书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