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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81民初1391号

林旗和与游纲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旗和;游纲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81民初1391号

原告:林旗和,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告:游纲勇,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原告林旗和与被告游纲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林旗和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本案中林旗和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林旗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林旗和负担。

审判员  林赫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郑伟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