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81民初1391号
原告:林旗和,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告:游纲勇,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原告林旗和与被告游纲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林旗和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本案中林旗和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林旗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林旗和负担。
审判员 林赫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郑伟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