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320号
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梅林万科中心第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4533K。
法定代表人:余小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丹,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恒丰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与创业路交汇处鼎太风华社区商场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97450Y。
法定代表人:刘立光。
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丰钜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余额由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张 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一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