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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28执1181号之五

曾健、遵义和谐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18
所属地区
贵州省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健;遵义和谐科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28执1181号之五申请人曾健,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8日,住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遵义和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高台镇窑上村花烟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053325255P。本院根据生效的(2018)黔0328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曾健申请执行遵义和谐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遵义和谐科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给付申请人,双方就余款630000元及诉讼费8084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遵义和谐科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余款638084元;

二、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0400元,由被执行人遵义和谐科贸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曾健同意上述还款计划,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0328执11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洪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宋超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