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7民终526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恩平支公司与梁楚仪、甄坚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楚仪;甄坚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恩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终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恩平支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腾飞路**首层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095152698L。

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楚仪,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甄坚艺,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恩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楚仪、甄坚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5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书面通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恩平支公司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恩平支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案件上诉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恩平支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恩平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5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代理

审判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赵 沂

书 记 员  赵洁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