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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03执1092号

梁新明、张庆新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梁新明;张庆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3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梁新明,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张庆新,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高青县。 申请执行人梁新明与被执行人张庆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603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张庆新房产一处,暂不宜处置。现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洪歧

审判员  吴洪申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