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3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梁新明,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张庆新,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高青县。 申请执行人梁新明与被执行人张庆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603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张庆新房产一处,暂不宜处置。现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洪歧
审判员 吴洪申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