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03执保144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飞,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李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李飞1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飞1700000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彪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敏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