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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22民初885号

王淑华与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淑华;于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2民初885号

原告:王淑华,女,l959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于贤,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王淑华与被告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洪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丛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