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2民初885号
原告:王淑华,女,l959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于贤,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王淑华与被告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洪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丛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