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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3271号之四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洪永友、洪秀凤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2-0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洪永友;洪秀凤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27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楼**,组织机构代码69825441-5。

法定代表人:朱晓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辉,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洪永友,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洪秀凤,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47281.1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洪永友、洪秀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洪永友、洪秀凤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如下:被执行人洪永友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2××××的奔驰牌车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保险、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洪永友、洪秀凤的财产情况,并在另案中走访了被执行人洪永友的工作单位,查明被执行人洪永友、洪秀凤的财产情况如下:1、发现被执行人洪永友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2××××的奔驰牌车辆;2、发现被执行人洪永友名下有住房公积金;3、发现被执行人洪永友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8116)有存款;4、发现被执行人洪秀凤持有苍南县秀龙种植专业合作社70%的股权。 现本院均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具体处置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洪永友名下车牌号为浙C2××××的奔驰牌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2、被执行人洪永友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系其他法院首冻,本案已经发函参与分配;3、被执行人洪永友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8116)的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余额可供本案扣划;4、苍南县秀龙种植专业合作社下落不明,无法对被执行人洪秀凤持有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 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履行任何法定义务。截止2019年3月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47281.19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3246元、执行费2109.22元。 因被执行人洪永友、洪秀凤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且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洪永友、洪秀凤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林 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