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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1民初358号

邵东县红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刘颂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东县红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刘颂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1民初358号

原告:邵东县红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宋家塘村320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李卫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雅,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颂灵,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原告邵东县红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颂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原告邵东县红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颂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东县红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颂灵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东县红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96元,减半收取1948元,由原告邵东县红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齐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理

书记员  曾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