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515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楚华,女,1976年4月6日出生于汕头市潮阳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现住澄海区。前因进行赌博于2018年1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楚华犯赌博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钊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楚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黄楚华为非法牟利,通过其微信号“wxid-li2uzdgdybtal2”收受违法人员林某、黄某1、黄某2(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外围六合彩投注,输赢以微信结算后先行记账。至2018年1月被抓获,被告人黄楚华从中非法获利685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楚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黄某1、黄某2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楚华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楚华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楚华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楚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焕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