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刑终253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锋,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锋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8)京0105刑初1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周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原审被告人周锋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锋表示服从原判,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锋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锋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刑初13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桢
审判员 陈旭艳
审判员 袁 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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