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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5执19号之六

魏建国、刘增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7-3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建国;刘增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5执1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魏建国,男,62岁,1954年8月29日出生,地址盐山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增福,男,68岁,1950年5月16日出生,地址盐山县。关于魏建国申请执行刘增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增福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803012100043764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8.72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增福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803012100043764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31.0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立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立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