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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民终528号

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终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78524038D。

法定代表人:俞章礼,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章,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25-1)。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虹,公司员工。 上诉人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向福润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15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许 林

审判员 沙启峰

审判员 王艳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孙曼

书记员张依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