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终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78524038D。
法定代表人:俞章礼,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章,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25-1)。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虹,公司员工。 上诉人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向福润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蒙城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15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许 林
审判员 沙启峰
审判员 王艳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孙曼
书记员张依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