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8号
原告:岳彩金,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梅,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伟,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北段排污站综合楼**。
负责人:刘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芳,女,蒙古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公司法务。 原告岳彩金与被告王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3月5日上午14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岳彩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岳彩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岳彩金负担。
审判员 潘建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高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