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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刑初20号

段国文、唐躲、韦全凤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0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当事人
段国文;唐躲;韦全凤;吴先运;李庆云;杨维红;杨维维;周丽俏;庞德宝;伍绍庆;何汉良;梁庆利;王念;曾赛祥;杨占成;余祖勤;黄钰婷;林达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2刑初20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国文,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水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2014年3月1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唐躲,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韦全凤,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先运,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庆云,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维红,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维维,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丽俏,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庞德宝,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2004年3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3000元,201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伍绍庆,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汉良,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县。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庆利,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念,女,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赛祥,曾用名曾土旺,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占成,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余祖勤,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钰婷,曾用名黄宇思,女,1994年3月17日出生,壮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裕辉,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达军,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监视居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格调城2栋4单元902号)。 辩护人谢东升、刘科,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8]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国文、唐躲、韦全凤、吴先运、李庆云、杨维红、杨维维、周丽俏、庞德宝、伍绍庆、何汉良、梁庆利、王念、曾赛祥、杨占成、余祖勤、黄钰婷、林达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晓、

书记员樊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国文、唐躲、韦全凤、吴先运、李庆云、杨维红、杨维维、周丽俏、庞德宝、伍绍庆、何汉良、梁庆利、王念、曾赛祥、杨占成、余祖勤、被告人黄钰婷及其辩护人夏裕辉、被告人林达军及其辩护人谢东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040工程系以连锁经营为名,以缴纳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交足69800元获得发展下线资格及晋升机会,按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或下线缴纳费用的多少作为返利、晋升依据,鼓吹最终获利1040万元对成员进行欺骗,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段国文、唐躲、韦全凤、吴先运、李庆云、杨维红、杨维维、周丽俏、庞德宝、伍绍庆、何汉良、梁庆利、王念、曾赛祥、杨占成、余祖勤、黄钰婷、林达军同属“1040连锁经营”组织吴某2(在逃)伞下成员。该团队于2015年初起,聚居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以上述方式讯速发展壮大。团队共包括六个经理室,分别为:段国文经理室、李庆云经理室、庞德宝经理室、梁庆利经理室、张琴娟经理室和谭嘉经理室。2018年4月,张琴娟经理室与梁庆利经理室合并,团队整合为五个经理室,经理室之间相互合作,并在纪律检查、份额申购,新人接应及学习交流等多方面交叉管理。截止2018年4月,团队共计发展人员230余人,层级3级以上,各经理室发展人数、管理人员及具体职责如下: 1、段国文经理室已查明发展人员43人,层级3级以上。其中被告人段国文任大总管,负责该经理室的全面管理,并分管团队所有经理室经晨窗口,被告人唐躲任自律总管,负责检查成员纪律遵守情况;被告人韦全凤任申购总管,负责新成员(不限于本经理室成员)加入的份额购买及登记上报;被告人吴先运为经晨窗口,负责组织成员学习交流。 2、李庆云经理室已查明发展人员45人,层级3级以上。其中李庆云任大总管,负责该经理室的全面管理,并分管团队所有经理室能力窗口;被告人杨维红任经晨窗口,负责组织成员学习交流;被告人杨维维任能力窗口,负责提高成员能力;被告人周丽俏任自律配合,负责协助自律总管管理成员的纪律。 3、庞德宝经理室已查明发展人员39人,层级3级以上。其中,被告人庞德宝任大总管,负责该经理室的全面管理,并分管团队所有经理室家庭发展窗口;被告人伍绍庆任自律总管,负查检查成员纪律遵守情况;被告人何汉良任能力窗口,负责提高成员能力。 4、梁庆利经理室(含张琴娟经理室)已查明发展人员67人,层级3级以上。其中,被告人梁庆利为大总管,负责该经理室的全面管理,并分管团队所有经理室能力窗口;被告人王念为自律总管,负责检查成员纪律遵守情况;被告人曾赛祥为自律配合(前任大总管)负责协助自律总管管理成员的纪律。被告人杨占成为发展窗口,负责督促成员发展新的及数据上报,被告人余祖勤为申购,负责新成员(不限于要经理室成员)加入的份额购买及登记上报。 5、谭嘉经理室已查明发展人员38人,层级3级以上,其中,被告人黄钰婷任发展窗品,负责督促成员发展新人及数据上据;被告人林达军为自律配合,负责协助自律总管管理成员的纪律。 2018年4月19日,段国文等18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被告人段国文等十八人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黄钰婷的辩护人认为,黄钰婷参加时不知道是传销组织,主观恶性较小,其系初犯,自愿认罚,本人也是传销组织的受害人,没有对其他人员有过人身限制,本人未发展过下线,法律意识淡薄,请求从轻判处。 被告人林达军的辩护人认为,林达军该参加时不知道是传销组织,主观恶性较小,其系初犯,自愿认罚,本人也是传销组织的受害人,没有对其他人员有过人身限制,其参与时间较短,法律意识淡薄,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1040工程”传销组织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以“连锁经营”为名,骗取亲朋好友信任,通过组织人员上课、抄笔记、锻炼能力等方式发展传销人员。该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交足69800元获得发展下线资格及晋升机会,实行五级三晋制,在体系内设高管理人员,以发展人员数量或下线缴纳费用的多少作为返利、晋升依据,鼓吹最终获利1040万元对成员进行欺骗,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段国文、唐躲、韦全凤、吴先运、李庆云、杨维红、杨维维、周丽俏、庞德宝、伍绍庆、何汉良、梁庆利、王念、曾赛祥、杨占成、余祖勤、黄钰婷、林达军同属“1040连锁经营”组织吴某2(在逃)伞下成员。该团队于2015年初起,聚居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以上述方式发展壮大。该团队下设经理室,吴某2等人通过设立中层管理人员管理经理室管理人员的方式管理经理室,经理室内设总管、窗口职务。该团队先后设立六个经理室(“段国文”经理室、“李庆云”经理室、“庞德宝”经理室、“梁庆利”经理室、“张琴娟”经理室和“谭嘉”经理室)。2018年4月,团队整合为五个经理室。经理室之间相互合作,并在纪律检查、份额申购,新人接应及学习交流等多方面交叉管理。 “段国文”经理室其发展和管理的人员达3级30人以上,其中,被告人段国文任大总管,被告人唐躲任自律总管,被告人韦全凤任申购窗口;被告人吴先运为经晨窗口。 “李庆云”经理室其发展和管理的人员达3级30人以上,其中,李庆云任大总管,被告人杨维红任经晨窗口,被告人杨维维任能力窗口,被告人周丽俏任自律配合。 “庞德宝”经理室其发展和管理的人员达3级30人以上,被告人庞德宝任大总管,被告人伍绍庆任自律总管,被告人何汉良任能力窗口。 “梁庆利”经理室(含张琴娟经理室)其发展和管理的人员达3级30人以上,其中,被告人梁庆利为大总管,被告人王念为自律总管,被告人曾赛祥为自律配合(前任大总管)。 “谭嘉”经理室其发展和管理的人员达3级30人以上,其中,被告人黄钰婷任发展窗品,被告人林达军为自律配合。 2018年4月19日,段国文等18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段国文、唐躲等十八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经全国违法犯罪人员详细信息库查询的情况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刑初字第8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监狱管理局狱政科释放证明书,湖南省祁县人民法院(2005)祁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唐躲前科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入所健康检查表,证人郝某的证言(举报人)及绘制的层级图,证人黄某1、黎某1、黄某2、韦某、陈某1、隆某1的证言及绘制的层级图,证人杨某1、冉某、阳某、付某、周某、叶某、谭某、隆某2、柯某1、赵某、王某1、旷某、王某2、柯某2、陈某2、李某1、黄某3、黄某4、黎某2、万某、苏某、谢某1、李某2、欧某、高某、莫某1、杨某2、杨某3、莫某2、古某、岳某、黄某5的证言,郝小艳对涉案传销人员吴某2、陈某3、蔡金旺、陈燕福、柯豪华、梁大河、李雨珍、冯颜鲜、谢某2、黄照建的辨认笔录,黄某1对涉案传销人员杨维红、余祖勤、庞德宝、梁庆利、曾赛祥、王念、伍绍庆、何汉良、黄钰婷、杨占成、唐躲、段国文、韦全凤、吴先运、张某1、李庆云、杨维维、谢某1、周丽俏、林达军的辨认笔录,黎某1对涉案传销人员杨维红、曾赛祥、王念、唐躲、段国文、韦全凤、吴先运、张某1、余祖勤、庞德宝、梁庆利、伍绍庆、何汉良、黄钰婷、杨占成、李庆云、杨维维、谢某1、周丽俏、林达军的辨认笔录,证人黄某2的证言及绘制的层级图,黄某2对涉案传销人员杨维红、余祖勤、黄钰婷、杨占成、韦全凤、谢某1、周丽俏、林达军、庞德宝、梁庆利、曾赛祥、王念、伍绍庆、何汉良、唐躲、段国文、吴先运、张某1、李庆云、杨维维的辨认笔录,付某对林达军的辨认笔录,周某对涉案传销人员王念、曾赛祥、梁庆利、杨占成的辨认笔录,李某1对涉案传销人员王念、曾赛祥、杨占成、梁庆利的辨认笔录,隆某1对王念、杨占成、曾赛祥、梁庆利的辨认笔录,黄某3对传销人员王念、杨占成、梁庆利、曾赛祥的辨认笔录,黄某4对传销人员王念、梁庆利、曾赛祥、杨占成的辨认笔录,李某2、欧某、高某对涉案传销人员庞德宝、伍绍庆、何汉良、谢某1的辨认笔录,莫某1对林达军、黄钰婷的辨认笔录,杨某3对林达军的辨认笔录,莫某2对黄钰婷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段国文、唐躲、韦全凤、吴先运、李庆云、杨维红、杨维维、周丽俏、庞德宝、伍绍庆、何汉良、梁庆利、王念、曾赛祥、杨占成、余祖勤、黄钰婷、林达军的供述和辩解(含梁庆利、杨占成、王念、曾赛祥的录音录像光盘7张)及绘制的层级图,段国文对涉案传销管理人员曾赛祥、何汉良、黄钰婷、梁庆利、林达军、庞德宝、谢某1、杨维红、杨维维、杨占成、余祖勤、周丽俏、伍绍庆、唐躲、李庆云、王念、韦全凤、吴先运、张某1、蔡金旺、陈某3、陈燕福、冯颜鲜、黄照建、柯豪华、李雨珍、梁大河、邱贤仁、吴某2、张某2、杜某、黄翠英、黄照传、容采娟、容采珠、宋万娥、谭嘉、王某3、韦全发、吴某1、杨文君、杨飞雁的辨认笔录,唐躲对涉案传销管理人员曾赛祥、何汉良、黄钰婷、梁庆利、林达军、庞德宝、谢某1、杨维红、杨维维、杨占成、余祖勤、周丽俏、伍绍庆、段国文、李庆云、王念、韦全凤、吴先运、张某1、蔡金旺、陈某3、陈燕福、冯颜鲜、黄照建、柯豪华、李雨珍、梁大河、邱贤仁、吴某2、张某2、杜某、黄翠英、黄照传、容采娟、容采珠、宋万娥、谭嘉、王某3、韦全发、吴某1、杨文君、杨飞雁的辨认笔录,韦全凤对段国文总理室能素窗品宋万娥、申购老总何水木的辨认笔录,吴先运对对涉案传销人员蔡金旺、陈某3、柯豪华、梁大河、吴某2、张某2、杜某、黄翠英、黄照传、容彩媚、容采珠、宋万娥、谭嘉、王某3、韦全发、吴某1、杨文君、宋某的辨认笔录,李庆云对涉案传销人员唐躲、伍绍庆、庞德宝、段国文、何汉良、黄钰婷、林达军、梁庆利、王念、韦全凤、吴先运、谢某1、杨维红、杨维维、杨占成、余祖勤、曾赛祥、张某1、周丽俏、黄照传、杜某、王某3、吴某1、韦全发、谭喜、宋仁培、陈建明、杨飞雁、容某、容彩媚、黄翠英、李雨珍、宋万娥、方月华、杨文君的辨认笔录,周丽俏对涉案传销人员唐躲、伍绍庆、庞德宝、段国文、何汉良、黄钰婷、林达军、梁庆利、王念、韦全凤、吴先运、谢某1、杨维红、杨维维、杨占成、曾赛祥、张某1、李庆云、吴某2、柯豪华、梁大河、蔡金旺、张某2、杨飞雁、吴某1、韦全发、王某3、谭嘉、黄照传、杜某、宋某、李雨珍、黄翠英、容彩媚、容某、杨文君、方月华的辨认笔录,杨维维对涉案传销人员唐躲、伍绍庆、庞德宝、段国文、何汉良、黄钰婷、林达军、梁庆利、王念、韦全凤、吴先运、谢某1、杨维红、李庆云、杨占成、余祖勤、曾赛祥、张某1、周丽俏,宋某、吴某2、王某3、谭嘉、方月华、吴某1的辨认笔录,杨维红对涉案传销人员唐躲、伍绍庆、庞德宝、段国文、何汉良、黄钰婷、林达军、梁庆利、王念、韦全凤、吴先运、谢某1、李庆云、杨维维、杨占成、余祖勤、曾赛祥、张某1、周丽俏、王某3、黄照传、蔡金旺、陈某3、梁大河、杨飞雁、李雨珍、张某2、韦全发、吴某1、杜某、谭嘉、宋某、容彩媚、杨文君、谢玉梅、容某、宋万娥、黄翠英、方月华、陈建明的辨认笔录,梁庆利对涉案传销人员周丽俏、张某1、余祖勤、杨占成、杨维维、杨维红、伍绍庆、吴先运、韦全凤、张琴娟、唐躲、庞德宝、李庆云、段国文、何汉良、曾赛祥的辨认笔录,对林达军、黄钰婷、谢某1未辨认出,同时辨认出杨文君、杜某、黄翠英、方月华、宋某、黄照传、吴自桂、韦全发、王某3、谭嘉、容某、宋万娥、黄照建、梁大河、吴某2、杨飞雁,王念对涉案传销人员周丽俏、张某1、杨占成、杨维维、伍绍庆、韦全凤、庞德宝、李庆云、黄钰婷、何汉良、段国文、曾赛祥的辨认笔录,曾赛祥对涉案传销人员周丽俏、张某1、余祖勤、杨占成、杨维维、杨维红、伍绍庆、韦全凤、王念、唐躲、庞德宝、李庆云、黄钰婷、何汉良、段国文谢某1、吴先运、林达军、梁庆利的辨认笔录,杨占成对涉案传销人员周丽俏、张某1、余祖勤、杨维维、伍绍庆、韦全凤、王念、唐躲、李庆云、庞德宝、何汉良、段国文、曾赛祥、张某2、陈某3、王某3、容某、吴某1、杜某、宋某、杨维红、谢某1、吴先运、林达军、梁庆利、黄钰婷、谢某2、吴某2等人的辨认笔录,余祖勤对涉案传销人员段国文、吴先运、唐躲、曾赛祥、李庆云、杨维红、杨维维、庞德宝、何汉良、伍绍庆、杨占成、张某1、韦全凤、黄钰婷、周丽俏、王念、梁庆利、韦全发、杜某、杨飞雁、容某、梁庆利的辨认笔录,庞德宝对涉案传销人员陈某3、梁大河、柯豪华、黄照传、王某3、张某2、蔡金旺、王念、韦全凤、余祖勤、唐躲、伍绍庆、曾赛祥、李庆云、段国文、何汉良、谢某1、梁庆利的辨认笔录,伍绍庆对涉案传销人员王某3、黄照传、陈某3、柯豪华、黄照建、梁大河、邱贤仁、张某2、李雨珍的辨认笔录,何汉良对涉案传销人员王某3、黄照传、杜某、黄翠英、容某、谭嘉、韦全发、宋万娥、杨文君、张某2、梁大河、吴先运、段国文、李庆云、王念民、韦全凤、张某1、伍绍庆、庞德宝、黄钰婷、杨占成、林达军、杨维维、杨维红、余祖勤、曾赛祥、梁庆利、唐躲、周丽俏的辨认笔录,林达军对涉案传销人员吴先运、段国文、李庆云、王念、韦全凤、张某1、伍绍庆、,周丽俏、庞德宝、黄钰婷、杨占成、何汉良、杨维维、杨维红、余祖勤、曾赛祥、谢某1、梁庆利、唐躲的辨认笔录,黄钰婷对涉案传销人员段国文、李庆云、庞德宝、梁庆利、曾赛祥、何汉良、唐躲、吴先运、伍绍庆、杨维红、杨维维、杨占成、余祖勤、韦全凤、张某1、王念、谢某1、林达军、周丽俏、杨飞雁、吴某1、韦全发、王某3(叫不出名字)、谭嘉、黄照传、吴某2、梁大河、邱贤仁、张某2、柯豪华、陈某3、黄照建、陈燕福、蔡金旺、杜某、杨文君、宋万娥、容彩媚、容某、廖志红的辨认笔录,涉案人员张某1的供述和辩解及绘制的结构图,张某1对涉案传销管理人员何汉良、黄钰婷、梁庆利、林达军、庞德宝、谢某1、杨维红、杨维维、杨占成、余祖勤、曾赛祥、周丽俏、伍、绍庆、唐躲、段国文、李庆云、王念、韦全凤、吴先运、宋万娥、杨文君、吴某1、韦全发、王某3、谭嘉、杜某、张诚、陈燕福、陈某3、蔡金旺的辨认笔录,对段国文、唐躲、韦全凤、李庆云杨维维、杨维红、周丽俏、余祖勤、曾赛祥、梁庆利、庞德宝、伍绍庆、林达军住处的搜查,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人员绘制的层级图,梁庆利、杨占成、王念、曾赛祥辨认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碟(6张),曾赛祥租住处查获的与传销活动有关的资料中(光盘1张),本案涉案人员使用的中国联通手机号码所属的集团网络信息及集团网成员对应的机主信息(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国文、唐躲、韦全凤、吴先运、李庆云、杨维红、杨维维、周丽俏、庞德宝、伍绍庆、何汉良、梁庆利、王念、曾赛祥、杨占成、余祖勤、黄钰婷、林达军以组织参与“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发展和管理的人员共计达三级三十人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国文等十八人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段国文等十八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国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德宝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全凤、吴先运、李庆云、杨维红、杨维维、周丽俏、伍绍庆、何汉良、梁庆利、王念、曾赛祥、杨占成、余祖勤、黄钰婷、林达军均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国文等十八人本身也属传销活动的受害人,没有对传销人员有过限制自由等行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国文等人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按照各自作用大小定罪量刑,不宜分主从犯。被告人黄钰婷、林达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段国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国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韦全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吴先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庆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杨维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杨维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周丽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庞德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伍绍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何汉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梁庆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王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曾赛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杨占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余祖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黄钰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林达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学强

人民陪审员  江 凤

人民陪审员  鄢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顺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