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1019号
原告:步颖,女,汉族,1982年6月18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何建斌,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第三人:何佳,女,汉族,1996年12月17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系何建斌之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及第三人名下款项25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何建斌、何佳名下存款25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智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田杏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