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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6民初1019号

步颖与何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步颖;何建斌;何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1019号

原告:步颖,女,汉族,1982年6月18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何建斌,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第三人:何佳,女,汉族,1996年12月17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系何建斌之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及第三人名下款项25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何建斌、何佳名下存款25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智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田杏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