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4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沈召忠,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周宗勤,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沈召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21民初14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要求被执行人周宗勤支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周宗勤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宗勤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6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