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304执270号

沈召忠、周宗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召忠;周宗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4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沈召忠,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周宗勤,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沈召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21民初14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要求被执行人周宗勤支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周宗勤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宗勤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6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