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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3民初541号

李铁红与李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铁红;李凯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3民初541号

原告:李铁红,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

被告:李凯成,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林,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

原告李铁红与被告李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李铁红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铁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铁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5元,由原告李铁红负担。

审判员  马海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兰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