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3民初541号
原告:李铁红,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
被告:李凯成,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林,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
原告李铁红与被告李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李铁红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铁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铁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5元,由原告李铁红负担。
审判员 马海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兰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