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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770号

庞佳虹与谢银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庞佳虹;谢银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民初770号

原告:庞佳虹,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扬,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银彪,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庞佳虹与被告谢银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庞佳虹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佳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庞佳虹负担。

审 判 员 陈中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

书记员 凌 秀 ?CONTROLiSignatureOffice.SignatureCtrls??? _1551246145.unknown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