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民初770号
原告:庞佳虹,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扬,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银彪,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庞佳虹与被告谢银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庞佳虹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佳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庞佳虹负担。
审 判 员 陈中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
书记员 凌 秀 ?CONTROLiSignatureOffice.SignatureCtrls??? _1551246145.unknown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