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3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于溪明,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绥阳县晨光路盛通公寓。 法定代表人彭华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3民初22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于溪明与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各大银行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银行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月31日,本院对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绥阳县联盟煤矿、绥阳县黄杨镇宏盛煤矿、毕节市何官屯镇华祥煤矿、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汇川区高平镇宝山煤矿、荔波县立化镇三角线林宏煤矿、麻江县贤昌乡场坝煤矿、绥阳县宽阔镇联营煤矿、绥阳县井坝煤矿、汇川区泗渡镇镇永隆煤矿、桐梓县松坎镇双华煤矿、绥阳县尹家山煤矿、绥阳县福来煤矿、桐梓县松坎镇松渝煤矿、水城县木果乡兴盛煤矿共15家煤矿的采矿权进行了查封。因该15家煤矿在本案以前已经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进行了查封,故本院亦无法作进一步处置。2019年2月20日,本院将本案相关情况向本案的申请方当事人告知后,该申请执行人于溪明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杨先卫
审判员 方世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郭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