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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385号

苏某与管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苏某;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385号

原告:苏某。

被告:管某。

第三人: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平凉市绿地公园西侧市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尚某,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原告苏某诉被告管某、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管某、第三人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管某、第三人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