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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02执2037号

吴文霞、杨凤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文霞;杨凤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502执2037号

申请执行人:吴文霞,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东辛采油厂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杨凤梅,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胜东社区胜利大桥管理处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2018)鲁0502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凤梅名下的鲁E×××**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庆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伦兴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