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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民初895号

孙守山与朱修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守山;朱修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895号

原告:孙守山,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朱修亮,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孙守山与被告朱修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孙守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守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守山负担。

审判员  陈广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