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895号
原告:孙守山,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朱修亮,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孙守山与被告朱修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孙守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守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守山负担。
审判员 陈广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