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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2801民初6415号

田宗林与钟文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田宗林;钟文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2801民初6415号

原告:田宗林,男,1982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文谦,女,1983年4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宗林诉被告钟文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宗林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文谦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宗林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文谦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宗林撤回对被告钟文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聂本军

审判员  谭远双

审判员  尹学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