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2801民初6415号
原告:田宗林,男,1982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文谦,女,1983年4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宗林诉被告钟文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宗林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文谦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宗林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文谦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宗林撤回对被告钟文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聂本军
审判员 谭远双
审判员 尹学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