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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民终3622号

高文涛、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文涛;张志勇;吴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民终3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文涛,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勇,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原审

被告:吴春梅,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上诉人高文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勇及原审被告吴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文涛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撤销或发回重审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2、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庭审时上诉人已明确表示涉案借款系赌资。被上诉人利用在其彩票站买彩票的人员,向人介绍到其家里进行赌博,上诉人在输光后就按照被上诉人的意思写了借款4万的借条,约定月息3分。2、一审法院认定“借条上写明为现金,且事后被告偿还原告部分借款”就认定被上诉人履行了借款给付义务是错误的。3、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是错误的,47000元的借条是补的借条,被上诉人并没有给上诉人钱,被上诉人手中还有上诉人的一张4万元的借条。 被上诉人张志勇辩称,上诉人说2015年是我在东明县三八路开的彩票站,其实不是我开的。上诉人说三分的利息是不存在的,上诉人一共给我打了两张借条共87000元,一张40000元,一张47000元,上诉人向我借钱打条的时候彩票站的老板也在场,上诉人给我借钱的时候没有什么东西抵押,我就是为了帮他才把钱借给他的,借款实际上是47000元,不是87000元,所以在一审的时候就没有提另外一个40000元的借条。上诉人说我多次去他家催要,我并不知道他家的地址,还是上诉人给我的他们家的地址,所以我并没有多次去他家催要。 原审被告吴春梅辩称,这个事和我没有关系,在一审的时候我已经和上诉人离婚了。 张志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0日,被告高文涛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高文涛今借张志勇现金肆万柒仟四百元整(47400元整),两个月之内归还借款人高文涛2018年9月10日370832198310××××。事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高文涛催要借款时,被告高文涛在微信消息中多次称同意还款但是暂时没有经济能力,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还清借款。庭审中,被告高文涛主张涉案借款是赌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庭审中,原告陈述不认识被告吴春梅,也未向其催要过借款。另查明,原告认可被告高文涛先后偿还借款一次400元、一次5500元,两次共计偿还5900元。又查明,2019年6月4日,被告高文涛与被告吴春梅办理离婚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文涛向原告张志勇借款,原被告的微信记录可以佐证,被告高文涛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写明为现金,且事后被告高文涛偿还原告部分借款。

被告高文涛主张涉案借款为赌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原告张志勇与被告高文涛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张志勇与被告高文涛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高文涛曾偿还其借款5900元,故原被告借款的数额为47400-5900=41500元。 另外,原被告借款发生时,被告高文涛与被告吴春梅已经离婚,原告称其不认识被告吴春梅,也未向被告吴春梅催要过借款,故,被告吴春梅不应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志勇借款415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被告高文涛负担。 本院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上诉人高文涛与被上诉人张志勇之间是否为合法借贷关系。上诉人称案涉借款为赌资,但被上诉人予以否认,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为合法借贷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称案涉借款涉及非法赌博行为,其可依法向有关机关进行报案,根据有权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再依法寻求本民事案件的法律处理途径。 综上,高文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由上诉人高文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尔森

审判员  李学军

审判员  张秀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