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891号
原告:张继顺,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刚,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大鹏,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陟县战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木城街道小原村。
负责人:王明霞。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南段西城明都**楼1.****房。
负责人:姬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跃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继顺与被告武陟县战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继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陟县战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继顺申请撤回对被告武陟县战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顺撤回对被告武陟县战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孟雪玮 微信公众号“”